林某诉吴某离婚案 经济帮助;离婚;过错
案由:
财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终字第257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欧阳波

王一平

曾晓军

代理律师:

白奇龙

林丽媛

温永尚

黄志鹏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身患疾病的当事人是否就有理由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经济帮助。及对"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理解。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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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17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终字第2577号判决书。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林某。
二审委托代理人:白奇龙,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林丽媛,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吴某。
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温永尚,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黄志鹏,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进水。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阳波;审判员:王一平、曾晓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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