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苏某等运输合同案 诉讼请求;处分权;诉讼效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终字第3266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欧阳波

王一平

曾晓军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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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终字第3266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运输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兵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郑维俨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吴文毅,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郑维俨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永福;审判员:苏荣杰、林竹森。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阳波;审判员:王一平、曾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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