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等不服安溪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案 土地权属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行终字第135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钊胜

马雯卿

王莹

代理律师:

李柏家

金郭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上诉人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安政综[2012]20号文《关于平原村种玉园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中认定"被申请人王某5拥有'种玉园'右侧过水间房屋居住使用权,确认其相应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正确。
当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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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行终字第135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1。
原告(上诉人):王某2。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某3,系王某2之子。
原告(上诉人):王某4。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金川,泉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安溪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某,任县长。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柏家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金郭,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5。
委托代理人:王某6,系王某5之子。
第三人:王某7。
委托代理人:王某8,系王某7之兄。
第三人:王某8。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生;审判员:王振义:人民陪审员:谢伟峰。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钊胜;代理审判员:马雯卿、王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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