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安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检疫行政处罚案 动物检疫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行终字第80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钊胜

马雯卿

王莹

法官解说
1、屠宰、运输生猪依法应当经过检疫。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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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行终字第8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动物检疫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
被告(被上诉人)安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生;审判员:陈安全;人民陪审员:谢巧丽。
二审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钊胜;代理审判员:马雯卿;代理审判员:王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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