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不服宿迁市泗阳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过期食品;检查处置义务;行政处罚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泗阳县人民法院(2012)泗行初字第001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鲍雪玲

徐龙祥

左学军

代理律师:

王侃

法官解说
本案中,董某经营销售过期食品,虽然被告的执法办案人员在现场查获摆放在其店内货柜上的超期食品未获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有直接经销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证据,但董某在经营中,其应当对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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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泗阳县人民法院(2012)泗行初字第001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超过保质期食品工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董某。
被告:宿迁市泗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加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复胜,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侃,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鲍雪玲;审判员:徐龙祥;人民陪审员左学军。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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