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安行政强制案 未实施终了 行政强制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泰中行终字第0049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从法律角度而言,一个完整的行政强制措施,本身是具有阶段性的,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检查处理阶段、限期主动履行阶段、强制执行阶段。本案中,行政执法机关在采取了一定的强制性手段之后,由于行政相对人主动认错并自觉履行了相关义务,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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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2)泰姜行初字第000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泰中行终字第0049号。
2.案由:公安行政强制。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
被告(被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该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顺群;审判员:郁峰、杨京。
二审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云;审判员:苏媛媛顾金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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