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郝广民交通肇事案郝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机动车乘客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泰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刘军策

王庆伟

刘华

代理律师:

翟安龙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郝某的行为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重点是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二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的要求?
首先,在主体方面,被告人郝某是交通肇事罪的适格主体。刑法第一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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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2)泰山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泰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交通肇事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景峰、赵娟。
被告人(上诉人)郝某,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辩护人翟安龙,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海峰;审判员:张莉;人民陪审员:崔静菊。
二审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军策;审判员:王庆伟刘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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