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与未遂;情节严重
案由: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2)泰刑初字第0352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不以人体器官的实际摘取作为既遂的认定标准。
为依法打击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犯罪,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和健康权,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针对该类犯罪作出较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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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2)泰刑初字第0352号
案由: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璇、鞠晓曦
被告人:王某、刘某、孙某、李某。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孙某,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
审级:一审。
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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