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诉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叶信用社确认合同无效案 民事 合同效力 一事不再理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泰州市高港区口岸第二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泰兴市人民法院(2012)泰宣民初字第0303号
审理法官:

吕兵

法官解说
"一事不再理"原则来源于罗马法,即当事人对已经正式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次审理。这一原则被现代民事诉讼理论吸收并发展。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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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泰兴市人民法院(2012)泰宣民初字第0303号
2、案由:确认合同无效
3、诉讼双方
原告:卢某,男,1974年6月5日生,汉族,住泰兴。
委托代理人:刘勇,泰州市高港区口岸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叶信用社(以下简称老叶信用社),住所地泰兴市根思乡老叶集镇文兴东路3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吕兵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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