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某、吴某、史某犯盗窃案 盗窃罪;共同犯罪;概括故意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泰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2)泰高刑初字第19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华涛

张志伟

翟兴根

代理律师:

袁艺

贾小燕

法官解说
本案对被告人田某以盗窃数额人民币12395元定罪量刑没有争议,对被告人吴某构成盗窃罪也没有争议,但对被告人吴某以何种盗窃数额量刑存在争议。在当时的情况下,盗窃数额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构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期在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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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江苏省泰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2)泰高刑初字第199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泰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2012年5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艺、贾小燕,江苏魏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泰州市X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华涛、代理审判员张志伟、人民陪审员翟兴根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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