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抢劫罪 抢劫罪 暴力 自首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2)洛刑初字第15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洪羚燕

林毅高

李江阳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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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l、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2)洛刑初字第159号判决书。
2、案由
黄某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翁明朱
被告人黄某,男,1991年6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9月8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28日刑事拘留在逃,2012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羚燕。代理审判员:林毅高。人民陪审员:李江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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