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l、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2)洛刑初字第195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金毅
被告人杨某,别名杨XX,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绰号小X,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曾因盗窃于2004年被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林毅高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0日。
(二)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害人杨某2因赌博向被告人杨某借款,经被告人杨某催讨尚欠人民币9000元未还。2012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及二名老乡"小华"、"黄毛"(身份不明)在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霞美社区XXX网吧强行将被害人带至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XX宾馆非法拘禁,采用殴打、威胁的方式向被告人讨要欠款。经被害人亲属报警,被害人于2012年8月5日0时30分许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告人杨某、王某被当场抓获。
(三)事实和证据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害人杨某2因赌博向被告人杨某借款,经被告人杨某催讨尚欠人民币9000元未还。2012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及二名老乡"小华"、"黄毛"(身份不明)在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霞美社区XXX网吧强行将被害人带至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XX宾馆非法拘禁,采用殴打、威胁的方式向被告人讨要欠款。经被害人亲属报警,被害人于2012年8月5日0时30分许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告人杨某、王某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被害人的陈述。
2. 证人刘某、杨某3的证言。
3. 辨认笔录及照片。
4.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四)判案理由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和被告人王某为索取赌债,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两被告人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虽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交代罪行,但由于本案是因非法债务引起的,且系其纠集多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作用相对较大,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庭审时表示认罪服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5日起至2013年3月4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5日起至2013年2月4日止)
(六)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和被告人王某为索取赌债,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周伟灵)
【裁判要旨】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