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4聚众斗殴案 聚众斗殴罪 加重情节 故意伤害罪
案由:
聚众斗殴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2)洛刑初字第40号
审理法官:

洪羚燕

黄碧莲

尤静蕾

代理律师:

谢黎芳

郭杰锋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对各被告人行为如何定性,即在聚众斗殴中,造成了重伤、死亡的结果,是全案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还是对直接责任者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其他积极参加者仍以聚众斗殴罪定罪。本案以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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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2)洛刑初字第40号
2.案由:聚众斗殴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王炳志
被告人:韦某4
辩护人谢黎芳、郭杰锋,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羚燕;审判员:黄碧莲;人民陪审员:尤静蕾。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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