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共同犯罪 实行过限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刑一终字第2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高慧卿

刘玉树

杨晨

代理律师:

刘怡

杨浩

丁志芳

刘姝瑾

韩玉颖

魏炜

法官解说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在高某、高某1、张某1共同犯罪中,高某实行过限,高某1、张某1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即共同犯罪理论中对行为过限,特别是过限行为人构成杀人罪后,其他共谋人是否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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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初字第8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刑一终字第20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上诉人):高某,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无职业。因本案于2010年12月22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怡,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杨浩,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张某1,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12月22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丁志芳,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辩护人刘姝瑾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高某1,女,1982年1月31日出生,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韩玉颖,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魏炜,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维;代理审判员:郝滨、王亦武。
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慧卿;审判员:刘玉树;代理审判员:杨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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