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老板娘物流水产有限公司诉张某解除合同案 指令再审;合同解除;合同解释原则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0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刘智晶

李喆

涂胜祥

代理律师:

石莉雅

孙宏义

张晓丽

陈武钟

石莉雅

孙宏义

李立明

法官解说
(1)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性质主张各异,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研析判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张某主张案涉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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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三初字第1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津高民二终字第41号判决书。
再审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01号裁定书。
再审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再字第6号判决书。
2、 案由
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天津老板娘水产食品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志兴,天津老板娘水产食品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石莉雅,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孙宏义,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晓丽,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武钟,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委托代理人:石莉雅,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委托代理人:孙宏义,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立明,天津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再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捷;审判员:赵慧敏、吕洪宁。
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郝德春;代理审判员:施皓毅周恺。
再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智晶;代理审判员:李喆、涂胜祥。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4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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