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联运站不服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醉酒;工伤认定;举证责任
案由:
行政撤销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2)洪行初字第000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尹继忠

姚洪中

韩继祥

法官解说
本案存在的争议比较小,就是就醉酒认定为工伤的举证问题进行研究。工伤认定保险条例根据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醉酒不能认定工伤。原告说有证人可以证明,可以证明第三人喝酒,但是法律规定醉酒要通过科学检测,要经过抽血化验之后才能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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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号: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2)洪行初字第0007号判决书。
2、案由:行政撤销
3、当事人:
原告泗洪县双沟镇联运站,负责人江宏跃。
委托代理人陶某。
被告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姚某。
委托代理人汪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
第三人马某1。
第三人马某2(系马某1女儿)。
委托代理人陈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继忠;审判员:姚洪中;人民陪审员:韩继祥。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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