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爆炸案 爆炸罪;民事纠纷;制造爆炸物
案由:
爆炸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2012)济阳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和强

曾晓梅

刘敏

代理律师:

陈豹

王文兵

姜开钰

李云生

法官解说
1、是否构成爆炸罪
被告人张某、陈某、王某1、王某2未依法妥善处理民事纠纷,为泄私愤,故意制造爆炸物,其目标虽然是针对简某某,但爆炸装置自交付出租车司机时起,就处于随时引爆的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的安全;同时该爆炸装置被引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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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2012)济阳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爆炸。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简某某,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诉讼代理人陈道慧,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人张某,男,1969年8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济阳县。因涉嫌犯爆炸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豹,山东安纪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济阳县。因涉嫌犯爆炸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文兵,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济阳县。因涉嫌犯爆炸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姜开钰,山东安纪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女,1977年9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济阳县。因涉嫌犯爆炸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云生,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和强;审判员曾晓梅、刘敏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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