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污染环境案 污染环境罪 财产损失 赔偿范围
案由: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绍刑终字第147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俞琦

陈海滨

陈利锋

黄亚飞

冯云飞

范浩锋

许夏江

法官解说
本案各被告人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犯罪结果发生在施行之后,根据修正后的刑法,其罪名无疑应确定为污染环境罪,对此,控辩双方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1)关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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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2)绍嵊刑初字第11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绍刑终字第147号裁定书。
2、案由:黄某、何某、黄某2、陈某3污染环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科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嵊州市三界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沈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朱仁祥,嵊州市三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俞琦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上诉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1年8月18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海滨、陈利锋,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黄亚飞、冯云飞,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2(上诉人),2000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00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范浩锋,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3,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许夏江,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嵊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林海;人民陪审员:贝仲林、金以康。
二审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海鑫;代理审判员:袁建国李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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