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诉竹某环境污染责任案 民事 举证责任 分配承担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绍民终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方艳

徐燕飞

王红良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在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环境污染属于特殊侵权类型,之所以特殊,一是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特殊之处在于"举证责任倒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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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1)绍嵊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绍民终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叶某,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上诉人):竹某,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松良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陶贤兴;人民陪审员:楼金娥、金以康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艳;代理审判员徐燕飞、王红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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