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绍行终字第2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普庆

蒋瑛

魏佳钦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1年申请期"。相关法律法规对该"1年申请期"是属于可以中止、中断、延长的时效期间还是属于不变期间,未作出明确规定,关于"1年申请期",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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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行初字第1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绍行终字第28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宝富,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沈某。
被告(原审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绍兴市区稽山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该局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棣;审判员:谢荣兴;代理审判员:周志贤。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普庆;代理审判员:蒋瑛;代理审判员:魏佳钦。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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