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不服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产权登记;审慎审查;审查义务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绍行终字第6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普庆

蒋瑛

范卓娅

代理律师:

陈临浙

吴松良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实际上很明确,即被告(上诉人)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
首先,我们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审慎审查”,即登记机构应当秉持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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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2)绍虞行初字第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绍行终字第69号判决书。
2.案由
房屋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庞某。
委托代理人:陈临浙,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松良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军;审判员:徐永进;审判员:赵浩平。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普庆;代理审判员:蒋瑛、范卓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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