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金某追逐竞驶案 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 公共安全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刑初字第424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除"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条件外,具体而言,还应符合"追逐竞驶"、"情节恶...
展开

(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刑初字第424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危险驾驶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小太阳"),男,1989年3月14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专文化,系某公司医药代表,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绰号"骆驼"),男,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人金某因本案于2012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丁晓青;代理审判员:张鹏飞;人民陪审员:黄玉娟
6、审结时间:2013年1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本案法律依据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