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书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妙妙。
被告人:陈某、白某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军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3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陈某、白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白某分别于2009年10月、2010年5月经刘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厦门市海沧区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该组织自下而上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老总)五个层级,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3800元以获得加入资格,购买21份缴纳人民币69800元以获得发展下线资格,且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晋升级别和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从中骗取财物。
被告人陈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先后担任"陈某家庭"教育组长、教育配合总监,负责该家庭的运作,管理其他职能组长和家庭成员、上传下达、给下线发工资等。被告人白某在该组织中担任"白某家庭"教育组长,亦负责所在家庭的运作,管理其他职能组长和家庭成员、上传下达、给下线发工资等。通过层层发展,被告人陈某发展直接或间接下线人员37人,于2011年9月成为高级业务员。被告人白某发展直接或间接下线人员34人,于2011年11月成为高级业务员。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9200余元,被告人白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
2012年6月7日,被告人白某在广东省乐昌市嘉升大酒店被当地警方抓获;同年7月4日,被告人陈某在厦门市思明区福荣塘大酒楼被警方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人民币29200元,被告人白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家庭成员表、银行卡交易明细、网银交易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钟某、张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白某供述和辩解;
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其他综合证据。
(四)一审判案理由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白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为传销组织中的高级业务员,系传销组织中的骨干分子,在传销组织中起到指挥、布置、协调等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此,对于被告人陈某、白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系从犯、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被告人白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作用较小、地位较轻,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白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白某均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白某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的量刑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五)一审定案结论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白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缴获在案的被告人陈某、白某的退赃款共计人民币492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六)解说
该案例主要涉及新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突出特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定性、解决对策等问题。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先后担任"陈某家庭"教育组长、教育配合总监,负责该家庭的运作,管理其他职能组长和家庭成员、上传下达、给下线发工资等,发展直接或间接下线人员37人,于2011年9月成为高级业务员。被告人白某在该组织中担任"白某家庭"教育组长,亦负责所在家庭的运作,管理其他职能组长和家庭成员、上传下达、给下线发工资等,发展直接或间接下线人员34人,于2011年11月成为高级业务员。二被告人均为传销组织中的高级业务员,系传销组织中的骨干分子,在传销组织中起到指挥、布置、协调等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
本案折射出新型组织、传销活动的突出特点:一是形似松散实则组织严密。区别于传销活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该传销组织并未限制成员人身自由,组织结构形似松散。实际上,该组织以家庭为单位,建立起层级管理,组织严密。二是严格的五级三晋制管理。"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自下而上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老总)五个层级。三是纯资本、无实物商品运作,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3800元以获得加入资格,购买21份缴纳人民币69800元以获得发展下线资格,且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晋升级别和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从中骗取财物。四是欺骗性引诱成员加入组织。与传统因限制人身自由而被迫加入传销组织相比,因成员已事先缴纳钱款购买虚拟份额无法退款而不得不被迫接受传销组织教育、洗脑进而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以收取前期投资成本,因此新型传销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社会影响力较大。
纯资本运作的新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与诈骗案件具有一定交叉点:1、手段相似,诈骗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亦是以欺骗手段引诱对方购买虚拟份额入会来骗取财物。2、主观上均具有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但也具有一定区别: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入会,而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更为宽泛。2、诈骗罪行为人一般得手后即逃匿,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人一般会积极发展下线,继续引诱他人加入组织。3、追刑标准不同:诈骗罪以诈骗金额达到量刑起点而追刑,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要求行为人组织、领导的直接和间接下线达30人以上,且按实施传销活动所起的作用地位划分为数个层级类别,行为人所在的类别在整个传销网络体系从最后一个类别算起在三个类别以上。
由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对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采取行政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措施,加之新型传销活动对组织成员洗脑力度加大、成员自愿参与度高以及传销组织的五级三晋制晋升模式等因素,易造成领导成员因接受刑事处罚而产生的职位空缺由下级的一般传销参与人员继续升级递补而成,无法根除传销组织。为此,应加大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将成员是否自愿参与、是否纯资本运作等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引诱他人缴纳钱款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领导者,是否可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同时,应通过以案释法、送法进社区等方式,扩大法律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新型传销组织的认识。
(陈军晖、王欣)
【裁判要旨】纯资本运作的新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与诈骗案件的区别在于: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入会,而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更为宽泛。2、诈骗罪行为人一般得手后即逃匿,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人一般会积极发展下线,继续引诱他人加入组织。3、追刑标准不同:诈骗罪以诈骗金额达到量刑起点而追刑,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要求行为人组织、领导的直接和间接下线达30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