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利强出租汽车公司诉马某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造成损失;责任承担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09213号
审理法官:

胡高崇

代婉英

李克英

代理律师:

薛康波

法官解说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有书面合同以约定经济损失的责任负担的情形下,判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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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09213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市海淀利强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树村二河开38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万志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康波,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北京市密云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高崇;人民陪审员:代婉英李克英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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