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西山管理处诉王某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间接结合;侵权;无意思联络;赔偿责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石景山统计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0233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看似案情简单但法律关系交织且颇有观点争议的财产纠纷案件。这起案件有几个值得关注的方面:一、虽然本案因交通肇事引起,但起诉的案由却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非交通事故纠纷;二、虽然本案的追赶者是直接加害人,但该直接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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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023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西山管理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董四墓甲1号。
负责人:张某,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该处助理员,住该处宿舍。
被告:王某,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员,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纪某,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石景山统计局主任科员,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昶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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