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房屋性质;央产房;房改房;合同效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3524号
审理法官:

唐盈盈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字数最好在1000字以上)
涉及央产房(即中央在京单位已售公有住房)、房改房(按房改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等福利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系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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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3524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张琳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代理审判员 唐盈盈
6.审结时间:201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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