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诉刘某等生命权案 共同侵权;安全保障义务 ;生命权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共同侵权、安全保障义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756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鸿艳

曹隆基

法官解说
本案值得关注的问题包括:五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必须追加两位女服务员作为共同被告;游船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1、五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在制度层面明确了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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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7560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安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
原告:孙某1。
原告(兼孙某1法定代理人):苏某。
委托代理人:陈鸿艳,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被告:张某。
被告:宋某。
被告:周某。
被告:北京兴海圣达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喜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隆基,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曲育京;人民陪审员:陈萍芳宋力华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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