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等诉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菜园村村民委员会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 雇佣关系 人身损害赔偿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巡初字第010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其他雇员的人身损害引发的纠纷。要厘清受侵害的雇员与雇主之间,以及致人损害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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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巡初字第010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纪某,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本市海州区。
原告纪某1,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纪某2,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海州区。
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菜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市海州区板浦镇菜园村磕头桥板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寒松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海州区板浦镇新区大道板浦北门1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寒松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农民,汉族,住所地本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朱某,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守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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