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张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 人身损害赔偿 责任减轻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

金坛市水乡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2)润南民初字第285号
审理法官:

牟宗洋

法官解说
本案焦点问题是,原、被告是共同行为还是雇佣关系?在本案中,关于被告张某提出其驾驶车辆的行为系受原告雇佣、指使、控制,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张某、董某和案外人杜某籍贯均系同一村、亦为朋友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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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2)润南民初字第285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董某,男, 1990年7月生, 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代理人焦某,镇江市京口区。
被告张某,男,1989年11月生, 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代理人张某1,男,1962年3月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杜守胜,江苏省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某,男,1977年9月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吴某,男,1982年10月生,汉族, 住江苏省金坛市。
被告赵某,男,1975年12月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国平,金坛市水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牟宗洋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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