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交通事故;交强险;被盗车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法律服务所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2)涵民初字第1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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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2)涵民初字第101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庆清,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负责人:黄鹤棠,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薛敏(独任审判)。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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