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1等不服莆田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不予给付工伤保险案 工伤保险待遇;法定义务;侵权赔偿
案由:
行政给付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安徽省岗丰县法律服务所

安徽省岗丰县法律服务所

安徽省岗丰县法律服务所

安徽省岗丰县法律服务所

莆田市涵江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莆田市涵江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福建冠盖金属包装有限公司

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

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工伤赔偿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2)涵行初字第59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建飞

法官解说
被告作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负有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职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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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案号: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2)涵行初字第59号
2.案由:行政给付
3.诉讼双方
原告:陶某1(系死者陶某2之父)
委托代理人:张祖忠,安徽省岗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某(系死者陶某2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祖忠,安徽省岗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郑某(系死者陶某2之妻,也是原告陶某3的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祖忠,安徽省岗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陶某3(系死者陶某2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祖忠,安徽省岗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宋某,莆田市涵江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某,莆田市涵江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分管主任。
第三人:福建冠盖金属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戈,福建冠盖金属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飞,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植,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健美;审判员:刘清伟;人民陪审员:罗志斌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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