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林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 共同侵权 责任划分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

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淮安分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淮中民终字第061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郑华

阮明

季明丽

代理律师:

孙志

杨利国

张潇

法官解说
该案涉及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责任的划分问题。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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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初字第113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淮中民终字第0610号判决书。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199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1(系王某之父),男,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上诉人):林某,男,199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小学宿舍。
法定代理人:简某(系林某之母),女,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上诉人):简某,自然情况同上。
被告林某、简某委托代理人孙志,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周某,男,199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理人:周某1(系周某之父),男,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上诉人):周某1,自然情况同上。
被告周某、周某1委托代理人:杨利国,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淮安市开明中学(以下简称"开明中学"),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mou ,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淮安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宜余;代理审判员:程军;人民陪审员:董正刚。
二审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华;审判员:阮明、季明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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