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1等7人诉唐某、第三人水岩村小组黄某8、黄某9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责任划分;赔偿数额;雇佣关系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阳山县黄坌法律服务所

阳山县森林消防大队

广东威阳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清中法民一终字第15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苏永术

张延青

李奕东

代理律师:

陈金星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份额和赔偿数额,具体涉及如下几个问题:
1、被告唐某与死者欧某的关系。
从唐某在岭背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可以认定唐某委托黄某8招募工人到其承租地割草,并由其支付每人每天50元的伙食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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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2011)阳法民一初字第7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清中法民一终字第156号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1(上诉人),男,193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是本案死者欧某之夫。
原告黄某2(上诉人),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是本案死者欧某之子。
原告黄某3(上诉人),女,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是本案死者欧某之女。
原告黄某4(上诉人),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是本案死者欧某之女。
原告黄某5(上诉人),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是本案死者欧某之女。
原告黄某6(上诉人),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是本案死者欧某之子。
原告黄某7(上诉人),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是本案死者欧某之女。
一审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国强,男,阳山县黄坌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二审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6(上诉人之一)。
二审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国强,男,194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阳山县黄坌镇黄坌街73号。
被告唐某(上诉人),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任阳山县森林消防大队副大队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金星,男,广东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叶红旗,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黄某8(被上诉人),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是水岩村小组组长。
第三人黄某9(被上诉人),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是本案肇事渡船的撑船人。
第三人阳山县岭背镇岭背村委会水岩村小组(被上诉人)。
代表人黄某8,是该村小组组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马文广;人民陪审员:邓扬城、麦文举
二审法院: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苏永术;代理审判员:张延青、李奕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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