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范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证明责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清中法民一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薛延光

李奕东

谢伟诚

代理律师:

李理活

法官解说
一、因环境污染所引发的侵权纠纷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将此类侵权行为作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单列一章,列为第八章,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也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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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佛冈县人民法院(2011)佛法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清中法民一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李理活,广东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黄榕桥、王恩宽、朱春容
二审法院: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薛延光、李奕东、谢伟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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