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被告阮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善意取得;善意;登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清中法民一终字第65号
审理法官:

柳芳达

薛延光

谢伟诚

代理律师:

罗健章

成惠雄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买受人蓝某、林某的购房行为是否与阮某存在恶意串通?他们对讼争房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在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买受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其取得该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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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2011)清新法民初字第1108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清中法民一终字第65号
2、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罗健章,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麦海芬,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阮某。
委托代理人:谭玉华,清新县飞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蓝某。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成惠雄,广东粤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永洪
二审法院: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柳芳达;审判员:薛延光、谢伟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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