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曾某等健康权案 教育法律关系;过错程度;管理义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陈彪律师事务所

清流县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清流县人民法院(2012)清少民初字第10号
代理律师:

郭孟华

魏启祥

法官解说
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性质一直是学生家长与学校争执的焦点。因此,厘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研究校园伤害事故侵权的起点,目前,我国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对二者的认识关系不一。一是契约关系。认为交了学费,把孩子送到学校学习,与学...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清流县人民法院(2012)清少民初字第10号
2.案由:健康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
法定代理人:吴某2,系原告吴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吴某3,系原告吴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郭孟华,福建陈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
法定代理人:曾某2,系被告曾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罗某,系被告曾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黄义华。
被告:清流县城关中学。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魏启祥,清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罗来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