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抢劫案 抢劫罪;自首;缓刑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39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肖明

覃书云

欧明艳

法官解说
1、本案是否属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而适用刑法第77条第1款。
根据《刑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漏罪在缓刑考验期"发现"即要撤销缓刑并适用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这毫无争议,但是对"发现"的含义的理解不同,导致实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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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2)沙法少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399号刑事判决书
2、 案由:抢劫
3、 诉讼双方:
检察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何某,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2009年8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2012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现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8000元。
辩护人:李某,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大学文化,住重庆市长寿区。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原;代理审判员:袁琴;人民陪审员:李兰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机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明;审判员:覃书云;代理审判员:欧明艳。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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