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2)港刑初字第0200号一审刑事判决。
案由:虚开增值专用税发票、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非法经营。
2、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彦。
被告人:刘某。2011年9月2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王其付、张秀香,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连云港欧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万公司)。
诉讼代理人:徐某,女,欧万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惠某。2006年7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2年8月10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程岩,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增军;代理审判员王鸿:人民陪审员乔伟。
(二)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称:1、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刘某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先后向被告人惠某及郗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共计379份,票面额累计102 435 261.95元,抵扣税款合15 427 200.66元。
2、2009年10月至2011年1月间,被告单位欧万公司负责人惠某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额7%的开票费用从被告人刘某处虚开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588 8892.6元,抵扣税额85 5651元。
3、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单位欧万公司负责人惠某以虚构交易方式使用该公司的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帮助他人刷卡套现,涉嫌套现信用卡38张,套现金额累计人民币277 6768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单位欧万公司违法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从他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惠某作为欧万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欧万公司违反国家使用销售终端机具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被告人惠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惠某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惠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被告人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
被告人刘某为了进行发票交易,采取购置短信群发器、电话卡、在本地小市场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私刻印章、开设银行账户、通过互联网购买已开具的真实的增值税发票以获取发票信息及企业信息等手段,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以牟取非法利益。后其在互联网上发布代开发票信息,被告人惠某等人获知信息后,分别与被告人刘某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2009年至2011年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先后为惠某、郗某等人所在单位伪造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379份,票面价税合计108 792 541.50元,税款合计15 807 463.1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532 142元、作案工具短信群发器6台、电脑3台、打印机2台,电话卡309个、增值税专用发票47本及25封,银行卡309张、印章265枚。
2、被告单位欧万有限公司、被告人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
2009年10月至2011年1月间,被告单位欧万有限公司负责人惠某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额7%的开票费用从被告人刘某处虚开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588 8892.6元,抵扣税额85 5651元。
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单位欧万有限公司负责人惠某以虚构交易方式使用该公司的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帮助他人刷卡套现,套现信用卡38张,套现金额累计277 6768元。
另查明,在公安机关侦查被告单位欧万公司、被告人惠某非法经营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物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印章、电脑、打印机、短信群发器、开发票相关材料。
2、书证:搜查笔录、记账凭证、交易记录、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涉案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快递单据、查询银行卡资料,安装POS机材料、POS交易资料、刷卡人员信用卡开户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3、证人郗某等30位人证言。
4、被告人刘某、惠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
6、勘验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7、电子数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模板。
(四)判案理由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伪造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单位欧万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惠某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欧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欧万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惠某故意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方法,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单位欧万公司、被告人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欧万公司、被告人惠某均以自首论。被告人惠某有立功表现,对被告单位欧万公司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惠某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被告人惠某均自愿认罪,退出部分赃款。被告单位欧万公司、被告人惠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五)定案结论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二、被告单位连云港欧万实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十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九千元。决定执行罚金十万零九千元。
三、被告人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其之前所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七千元并罚,决定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三万二千元。
四、对涉案税款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五、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六、对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惠某、被告单位欧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六)解说
牵连犯的特征,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而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但法律明确规定以数罪论处的除外。从本案来看,行为人刘某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了购置短信群发器、电话卡、在本地小市场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设银行账户、私刻印章,通过互联网购买已开具的真实的增值税发票并获取发票信息及企业信息等手段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刘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目的行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手段行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手段行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轻于其他两罪,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相同。在牵连犯中如果数行为分别触犯的罪名的法定刑相同,以目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更为适当。
(金增军)
【裁判要旨】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而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对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数行为分别触犯的罪名的法定刑相同,可以目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