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盗窃案 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便利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2)湖刑初字第26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巧玲

刘芳

石延庆

代理律师:

李洪海

法官解说
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其他单位财产和私人财产)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我们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理解为单位人员利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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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2)湖刑初字第267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更儒。
被告人:贺某(绰号"主席")】。
辩护人:李洪海,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巧玲;人民陪审员:刘芳、石延庆。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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