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钰娴诉厦门市湖里区早慧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案 教育机构;举证责任;过错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2)湖民初字第1266号
审理法官:

卢泽潇

代理律师:

郭丰

陈海泉

法官解说
《侵权责任法》采纳了按照未成年学生的行为能力区别规定学校责任的模式。未成年学生可分为无民事行为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 两者的认识能力和辨认能力各不相同,因此学校对两类学生应尽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显然也不同。该法对于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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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2)湖民初字第1266号
2.案由:教育机构责任
3.诉讼双方
原告:陈钰娴。
法定代理人:叶美容,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蔡美治。
委托代理人:郭丰,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早慧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毛一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泉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卢泽潇。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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