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危险驾驶案 盗窃罪;危险驾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滕州市人民法院(2012)滕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玉军

周慧

宗晓梅

代理律师:

李岳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有二:其一、涉案五菱牌微型普通客车进行价值认定的鉴定基准日如何确定,滕价鉴字(2012)15号鉴定结论书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其二、被告人郭某是否构成盗窃罪。
关于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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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滕州市人民法院(2012)滕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危险驾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文波、曹祥。
被告人:郭某,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滕州市东沙河镇前荆沟村。
辩护人:李岳,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玉军;审判员:周慧、宗晓梅。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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