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等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 纠集 首要分子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2)滨功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韩玉颖

李宇光

刘辉

吴红艳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原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基础上增设了第二款,通过提高法定刑幅度及配置罚金刑,加大了对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行为人的惩治力度,但对该款的理解和适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值得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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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2)滨功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红军。
被告人:季某,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2012年4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韩玉颖,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宇光,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欧某,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于天津市河东区,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2005年3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4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辉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佟某,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于天津市河东区,汉族,初中肄业,无业,。2000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4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于天津市河西区,汉族,技校文化,无职业。 2012年4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吴红艳,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桂玲;审判员:李正文;人民陪审员:刘荣欣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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