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食品监管渎职罪、受贿罪案 食品监管渎职罪 受贿罪 食品安全
案由:
食品监管渎职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漳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漳平市人民法院(2012)漳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巧玲

蔡仔颖

赖家懋

代理律师:

许天和

法官解说
1.本案有示范意义的是行为人陈某犯食品监管渎职罪。该罪在2011年2月25日之前没有独立设罪,只有到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才正式将食品安全监管的的渎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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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或裁判书字号)
判决书:漳平市人民法院(2012)漳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食品监管渎职罪、受贿罪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晓芬。
被告人:陈某,男,1966年4月1日出生于漳平市,汉族,中专文化漳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员。
辩护人:许天和,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巧玲;审判员:蔡仔颖;审判员:赖家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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