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漳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漳州市毅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合同相对性;损害赔偿;违约责任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漳民终字第34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唐志忠

李凌

翁艺晖

代理律师:

杨文华

林惠斌

蔡云龙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毅达公司和福晟公司对如何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是否有明确约定?若约定不明,责任承担如何分配?笔者认为,房产转让时因两被告未就如何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毅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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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1)文民初字第4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漳民终字第344号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杨文华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漳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惠斌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游燕琦,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诉人):漳州市毅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通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云龙,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春森;审判员:邹岩松、苏碧恋。
二审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志忠;代理审判员:李凌;代理审判员:翁艺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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