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通球电子有限公司诉潍坊钦永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案 民事 不当得利 汇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冯国庆

吴晓勇

赵燕

代理律师:

沈冠林

法官解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即与票据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原告需证明自己与本案承兑汇票存在利害关系。根据承兑汇票的转让及兑付规则,最后持票人是对票据享有请求支付权利的人,在本案中原告并非票面所记载的最后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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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不当得利
3、诉讼双方
原告:无锡市通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镇玉东村。
法定代表人:薛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冠林,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钦永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健康西街507号润扬新城2号楼1418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某1,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国庆;审判员吴晓勇、赵燕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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