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诉焦作市城市管理局、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物件坠落损害责任案 物件坠落;侵权责任;损害赔偿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焦民一终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闫春林

王文龙

田亮

代理律师:

张红光

冯敬玉

姬智

林萍

邹蔚

法官解说
:
本案焦点在于究竟应由谁来承担坠落物损害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应从以下几方面认定。
一是从法律规定角度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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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焦作市解放区法院(2011)解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焦民一终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崔某。
委托代理人张红光、冯敬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焦作市城市管理局,焦作市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姬智,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某。
被告(被上诉人):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萍、邹蔚,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单位
一审法院: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晓勇;审判员:张莉,周荣应
二审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闫春林;审判员:王文龙,田亮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2年6月13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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