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康华怀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劳务合同案 通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焦民三终字第320号
审理法官:

王国星

董亚峰

王长坡

代理律师:

孙丽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企业在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直接通过新闻媒介(公告)通知职工时,该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是否有效的问题;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如何计算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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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2)马民初字第209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焦民三终字第320号
2、案由
劳务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河南省康华怀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河南怀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行某,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魏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二审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诉人):王某。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孙丽,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松领;人民陪审员:王六枝、赵小青。
二审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国星;审判员:董亚峰;代理审判员王长坡。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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