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诉焦作市泉达鑫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关系案 预付保险费;委托合同;赔偿责任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

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焦民二终字第559号
审理法官:

李玉香

毛富中

焦红萍

代理律师:

彭松

法官解说
该案中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应该为成某购买的汽车办理相关保险手续,成为判断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责任与否的关键。对这个问题的认定,则可以归结为双方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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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序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2552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焦民二终字第559号。
2.案由:委托代理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成某。
委托代理人彭松,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焦作市泉达鑫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冯某,该公司副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亚华;审判员:梁小云;人民陪审员:李坤峰。
二审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玉香;审判员:毛富中;代审判员:焦红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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