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潘某、刘某、刘某2房屋买卖合同案 授权委托;善意取得;土地使用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牡民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凡

曲新颖

李仲斌

代理律师:

井春杰

法官解说
第一、潘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是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三是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被上诉人潘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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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1)爱民初字第157号
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牡民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原审第三人:刘某2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淑红;审判员:黄金迪、时维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凡;审判员:曲新颖、审判员李仲斌
6.审结时间: 201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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