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等盗窃案 盗窃罪;抢劫罪;实行过限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献县人民法院(2012)献刑初字第00214号
审理法官:

王坤

王和旺

李兰珍

代理律师:

窦保利

苗万明

法官解说
共同盗窃转化为抢劫,各参与者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在盗窃财物时被人发现后,当场采取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刘某某的行为未与冯某、牛某商量,是超出被告人冯某、牛某共同盗窃犯罪故意以外的过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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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献县人民法院(2012)献刑初字第00214号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齐建国。
被告人冯某,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景县。2011年8月27日到献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该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2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9日被献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并由献县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辩护人窦保利,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某,男,1988年9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景县。2011年8月27日到献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该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2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9日献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并由献县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辩护人苗万明,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献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坤;审判员:王和旺;审判员:李兰珍。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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